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点击数:

  为做好我市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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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Kaiyun官网登录入口 开云网站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Kaiyun官网登录入口 开云网站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有关评价指标及说明详见附件1、2)。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直通车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受理时间内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参评企业材料审核,并对于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参评企业实地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入库登记编号并公告。公示公告文件同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公布。

  (四)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予以撤销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之日起当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如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市税务局亏损结转政策等。

  参评企业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入库企业如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进行登记。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建议检查企业信用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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